我们常常说民主制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实际上如果将全部权利赋予给政府,在任何一种政体中都可能产生暴政。
许崇德著:《中国宪法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张翔:《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载《法学》2015年第2期。
[49] 参见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81] 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137] 参见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135]有学者则从该条款中人权一词所蕴含的本质价值中,为人的尊严找到了新的解释空间,使之得以摆脱宪法第38条的解释困境。②人权具有永久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保障的权利,效力和领域有限制。
[106] 参见李累:《宪法上人的尊严》,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蓝寿荣:《休息何以成为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与价值探析》,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28] 如周伟:《宪法基本权利 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8]有学者则运用反向解释,明确将政府自身的利益、商业利益、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149]。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莫过于康拉德·黑塞教授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179]。相关研究的政策面向也开始朝着理论面向转变,高水平的理论研究由此勃兴并渐趋成熟。[177] [美] 阿兰·艾德斯、克里斯托弗·N·梅著,项焱译:《美国宪法:个人权利——案例与解析》,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103] (五)人的尊严问题 现代宪法学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人为什么必须有尊严、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97] 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载《江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刘志刚:《限制抑或形成:论关涉基本权利法律之功能的二元性》,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8—150页。[132] 参见焦洪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杨士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从总论[19]上对基本权利的价值理念、宪法构成、法律保障的理论论述,到各论中对人性尊严、表达自由、知情权等权利的具体分析,[20]相应的理论化研究渐次展开,为后来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2002年肖蔚云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上下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2%。王贵松:《价值体系中的堕胎规制——生命权与自我决定权、国家利益的宪法考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韩大元:《论社会变革时期的基本权利效力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154] 参见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330页。基本权利研究领域取得的成就,既是改革背景之下关注现实、积极回应、锱铢积累的结果,也是开放潮流之中不断向外国学习,大胆吸收借鉴的结果。
[162] 参见姜明安主编《公法理论研究与公法教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8页。[101]为此,基于社会权——自由权二分法之相对化的现实,有学者以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为分析工具,通过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及相对应的国家义务的体系化,将其建成严密精微的分析系统,从而为基本权利研究确立一套严格的规范与逻辑体系。
当然,这种简单检索难免挂一漏万。徐振东:《基本权利冲突认识的几个误区——兼与张翔博士、马岭教授商榷》,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65] 参见侯宇:《风光所有权归属之宪法学辨析——以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为例》,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4期。[31] 参见吴家麟:《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7月版,第96页 [32] 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4页。[67] 案情详见《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载《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69]山东省高院据此判决,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必须赔偿原告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相关直接与间接损失,其他被告负相应连带责任。
针对最高法院就该案所作司法解释中折射出的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效力、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宪法司法化、宪法私法化等诸多命题,宪法学界展开了广泛的探讨。[85]有学者对比美、德宪法效力界定的模式,根据宪法的公法性质、平衡作用、稳定性以及宪法审查机构对议会立法民主合法性的尊重等四方面论证,认为宪法主要在公法领域发挥作用,在私法领域内仅限于间接效力,不宜被直接适用。
[60] 5.具体财产权研究 鉴于房屋与土地征收与私人财产之间愈发突出的矛盾,私有财产权研究对房屋、土地征收方面有较多着力。[63]有学者则就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从解释学的角度对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展开分析,认为第10条第1款存在着解释为为城市的土地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空间,进而得出如果国家决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征收权,那么这项权力的行使除了要符合公共利益要件以外,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相关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不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城市规划的方式将非国有土地所有权‘概括国有化的结论。
龚向和:《理想与现实基本权利可诉性程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71] 对于该问题的探讨,上世纪90年代已有先声。
[16] 在本文基本权利研究中的学术热点部分将对齐玉苓案着重探讨,除此部分将涉及的论文外,相关论述还包括费善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索》,载《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145] 参见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有学者则分别从公共和利益两方面进行分析,强调公共利益是相对公共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对它的理解关键不在于共同体的不确定性,而在于谁来主张公共利益。[14]这些著述对后来的研究影响颇为深远。
郑贤君:《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该观点承继自苏联宪法学,是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制定过程中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
郑贤君:《公法价值向私法领域的再渗透——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与契约自由原则》,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3] 童之伟教授曾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教科书和相关著作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所占比例进行梳理,借以分析基本权利理论在我国宪法学教学研究中的发展趋势,他指出:1996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9%。作为学术概念的基本权利再度回到我国宪法学者的视野之中,而在权利意识觉醒的社会大背景下,基本权利研究在宪法学学术版图中的地位日益上升。
[78]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宪法适用应当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也就是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而宪法适用 司法化 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是行不通的。有学者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对财产权的限制中,不仅存在给予补偿的征收征用问题,还存在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问题,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55]并将其作为分析工具,分析单双号限行等社会问题。[37] 参见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齐玉苓案之后,2004年的宪法修改对于基本权利研究也有重大推动意义。
[114] 李海平《宪法上人的尊严规范分析》,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77] 参见莫纪宏《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94] 所谓破碎,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54]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财产权限制的研究更为广泛、深入。
[166]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92]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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